律师观点分析
A诉中国XX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溆民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A,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中国XX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徐A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B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