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显友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谭显友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74531100点击查看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谭显友|时间:2020年06月25日|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46号 原告杨冬X,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女,1977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 原告A与被告B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A担任法庭记录,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4分,借款期限1年,借款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每个月都是经原告多次催要才勉强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也拒绝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800元(利息按月息2.4分暂时从2013年12月28日算至2015年5月28日,实际支付利息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金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X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双方身份情况; 证据2、《借条》原件1张,拟证明被告A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证据3、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偿还原告利息3万元; 证据4、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1张,拟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且被告不能正常偿还本金和利息; 证据5、手机话费充值收款收据1份,拟证明向原告发短信的手机号系被告的,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A,与原告主张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4、5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证据3、4、5不予采信, 被告AX未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所做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28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2014年年底还清该借款,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A未能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X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A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D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全站访问量

    67036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谭显友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