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3年12月13日|8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项x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x诚
原告项x烨诉被告尤x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x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龙,被告尤x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x烨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为开餐饮公司需要,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原告借款470,000元,约定2022年9月19日之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9万元,余款28万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认为被告迟迟不返还借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尤x诚辩称,借款属实,被告已陆续归还部分款项,现被告尚欠原告280,000元,但被告目前无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为开餐饮公司需要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201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19日之前归还。但之后被告尤x诚仅归还了19万元,余款28万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尤x诚未能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尤x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x烨借款28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尤x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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