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春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综合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3817985826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A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袁某某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48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484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5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次庭审中,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A,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5月原告怀孕期间,因饮食、生活习惯的差异,以及被告不能陪同原告去产检等因素,原告回娘家居住,直至剖腹产生育女儿,被告及其家人从未探望照顾,产后,原告因其他病因住院治疗,无力照顾抚育女儿,就将女儿送至被告家中照顾,此后,原告多次至被告处要求探望、照顾女儿均遭拒绝,2014年1月,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在正式开庭前撤回起诉,故原告认为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A离婚,离婚后女儿A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情况属实,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原告怀孕,双方即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照顾到原告怀孕期间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被告同意原告回到娘家生活,期间被告也经常看望照顾原告,因原告娘家A其父母、哥嫂和侄儿共同居住,故被告考虑到共同居住在原告娘家有诸多不便,因此确实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这不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原告剖腹产时,确实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没有照顾原告,待原告出院后没几天,突然将女儿送到被告家中,事后才得知是原告因病住院无力照顾女儿,从女儿出生至今,原告没有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女儿没有接受过母乳喂养,原告也从未为女儿购置生活用品,因此,被告实在气愤不过,为了提醒原告做一个母亲的责任,于2014年1月2日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夫妻感情以及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在正式开庭前就撤回了起诉,今后,双方应当在生活琐事方面保持克制与让步,各方面多为女儿考虑,现被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女儿的利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A,2012年5月间,因考虑原告怀孕后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原告回娘家居住,由其家人照顾;被告亦经常上门探望照顾,期间双方也为生活琐事以及被告不亲自陪同原告去产检等问题发生争吵,在原告剖腹产生育女儿出院后仍与女儿居住在娘家,被告及其家人未去探望照顾,产后,原告因其他病因住院治疗,无力照顾抚育女儿,就将女儿送至被告家中照顾至今,2014年1月,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在正式开庭前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生活基础而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女儿今后的成长以及双方应当在生活琐事方面保持克制与让步,各方面多为女儿考虑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庭审理笔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亦共同生育女儿,建立了较为融洽的夫妻感情,只是双方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未充分注意原告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以及其他的要求,从而导致原告的不满,夫妻关系产生隔阂,被告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双方应当正确对待因互相不满而导致客观上的分居局面,并各自正视自身的不足,切实在为人夫、为人妻、为人父母的角色上有所担当和责任,夫妻关系当能和好如初,据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其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B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度,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度,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全站访问量

    145652

  • 昨日访问量

    8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盛春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