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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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发布者:李庆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471人看过

  非法拘禁致人跳窗摔伤 三男子领刑又赔钱

  2013年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 民法 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庭玉忠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龙文祥、吕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被告人庭玉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19.6元。

  2012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龙文祥等人的同伙孟全(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李华骗至南昌县莲塘镇安乐小区1栋5单元601室的传销窝点,要求其加入“天津天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龙文祥、庭玉忠、吕刚等传销窝点的所有成员采用锁门、派人看守、不让打电话、不准离开该租住房等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李华的人身自由。次日19时许,被害人李华为了逃离该传销组织,趁看守人员不注意,从该传销窝点客厅窗户跳下,不慎摔跌至重伤甲级。

  审理中,被告人龙文祥、吕刚的亲属与被害人李华达成赔偿协议,分别一次性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据此,被害人李华对被告人龙文祥、吕刚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文祥、庭玉忠、吕刚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导致被害人重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24小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审理中,三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龙文祥、吕刚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龙文祥、吕刚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受伤,故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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