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XX与被执行人夏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夏XX应赔偿165656.95元,承担诉讼费563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
经网络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仅有银行存款4071元,并院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向申请人告知了执行风险执行措施等相关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回执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