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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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夏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黄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XX与被执行人夏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夏XX应赔偿165656.95元,承担诉讼费563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

经网络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仅有银行存款4071元,并院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向申请人告知了执行风险执行措施等相关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回执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黄橙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无党派人士,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大量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