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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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周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江南XX)与被告周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黄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98713.80元、利息和费用114008.55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合计312722.3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150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周XX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62×××97的信用卡,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成功办卡后,利用贷记卡的透支功能,开始持卡取现、消费透支,至2017年1月16日共透支本金198713.80元,利息13112.51元、滞纳金和手续费等费用100896.0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融通卡申请表及合约、信用卡交易明细、账户信息、信用卡催收通知书、XXX专递单、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被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每日0.05%;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10元,收取的滞纳金不计收利息,且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领用合约第5条约定:乙方(××)在融通卡申请表中填写的住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被告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住宅地址为:江苏省溧阳市桂林农龙新XX。因被告发生逾期,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其发出催收通知,告知其截至2016年7月5日已经逾期2期,欠款219130.28元,要求其自收到通知后5日内归还所欠本息,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7年1月16日,已积欠本金198713.80元,产生利息13112.51元、逾期费用(含分期手续费和滞纳金)100896.04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所留的住宅地址和其身份证中载明的户籍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分别邮寄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均由他人签收,但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XX与被告周XX所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利用申领的信用卡进行取现、消费,但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其还本付息及支付因原告主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且被告所积欠的款项有相应的交易明细、账户信息佐证,本院均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本院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下限予以部分支持。本院根据被告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所留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民事诉状、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由他人签收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8713.8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1月16日为13112.51元,以后以本金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滞纳金及费用40358.40元;
二、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XX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江苏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57元,由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黄橙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无党派人士,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大量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