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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燃放烟花烧坏业主车辆,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1883人看过

南京市中院9月20日公布一起因除夕夜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业主停放的车辆受损引发的诉讼——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遭拒,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4.8万元。

2020年1月24日夜,南京某小区内中间道路发生火灾,造成两辆轿车受损。事发后,一辆被损车辆的车主蔡某向给保险公司报险,公司确认其车损为4.8万元并赔付。此后,保险公司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蔡某车辆受损为由,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后向江宁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全额赔偿其垫付的理赔款。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蔡某车辆邻车右侧的垃圾桶,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性,从垃圾桶第一次起火被业主灭火至垃圾桶遗留火种复燃,物业未尽专人定时巡视检查、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应对蔡某的车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4.8万元。物业公司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的业主负有相应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服务区域内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其已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消防救援部门的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当天正值除夕,小区内多处燃放烟花爆竹,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清理火种,而凌晨0时第一起火灾发生系业主自行扑灭,凌晨3时同一地点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车辆受损,其间物业公司未能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尽相应管理义务,发生火灾导致蔡某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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