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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网络支付工具逃避执行?法院:拒不执行裁定获刑七个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61人看过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但没有依法申报财产,还转移财产同时制造没车没房没存款的假象,妄图逃避执行。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定书义务的案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3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开化法院组织调解下,原告方某与被告余某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余某未按期履行,故方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开化法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余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1年5月,开化法院以余某拒不申报财产对其处以罚款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但余某无动于衷甚至离家躲避。

后经查控发现,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余某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借用他人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接收工资性收入8万余元,且该款项主要用于打牌以及日常开销等,均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定。余某因涉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在执行裁定生效后始终未履行生效裁定,也未依法申报财产;借用他人网络支付工具隐匿财产,在收到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后仍未申报财产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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