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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2352人看过

实践中,针对起诉后不交诉讼费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导致裁判各异,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探讨该类案件诉讼时效能否重新起算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

比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四、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2)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3)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后又提出撤诉的,虽然其撤回了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其诉状已送达相对人,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故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中断;(4)按撤诉处理、因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因债务人原因未尽告知义务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除外)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等,是因其起诉欠缺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件而作出的处理,裁定生效时,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的,因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未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按撤诉处理的,因起诉行为已表明权利人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之日,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民法典》及《诉讼时效规定》均规定了“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即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表明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而非“躺在权利上睡眠”。因此,在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时,应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其此后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由此可见,最高院的观点是起诉后未交诉讼费导致按撤诉处理的,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对司法实务有较高的指导作用。各级法院应根据“同案同判”“类案同判”的司法要求,参照适用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口径,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最高院的案例适用于参照,法院裁判观点并不能代替立法。为了解决分歧,还需有关部门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完善工作。

四、实务建议

最高院的案例虽然对债权人有利,但并不见得每个案子都能打到最高院,即使最终到了最高院,当事人也必定付出了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经历了一系列诉累。所以,在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出台前,建议当事人还要是重视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虽然其效力仅是地方性法律规范,但对本辖区内法院判案还是有很大的指引作用。

大部分地区倾向于认为,诉讼时效应自起诉状送达被告时中断,诉讼时效应自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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