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日子没法过了!我一个老太太,怎么抚养两个孙子啊……”新年不久的一天清晨,李老太步履蹒跚地来到法庭,见到法官就哭哭啼啼地喊道。
耐心倾听完李老太的一番哭诉后,法官终于了解了详情。
原来李老太的儿子儿媳因为夫妻感情不和,闹得很不愉快,儿子儿媳各过各的生活,且已经两年没有回家了,留下两个孙子由李老太照顾。两个孙子大的四岁、小的两岁,不仅需要李老太时刻看护,日常的奶粉、尿不湿、衣服等花销也均由李老太独自承担。本想着只是暂时帮忙带下孙子,可曾想两年多过去了,儿子儿媳竟对两个孙子不闻不问,更别说负担生活费了,这才出现最开始的李老太到法庭哭诉的一幕。
“为什么不向他们要抚养费呢?”法官反问道。李老太一脸茫然地说:“他们各顾各的,孙子是我们家的,他们又没离婚,我可以向我儿子要,但我没法向我儿媳要啊!再说就算可以要,也是我儿子向我儿媳要啊!”
那么,请求支付抚养费是否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不能主张支付抚养费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请求支付抚养费并不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亦可主张支付抚养费。实践中比较多的情形是父母虽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厌烦照料等原因,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玩消失”“当空气人”“甩手掌柜”,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支付抚养费用。上述李老太的儿子儿媳就属于这一情形,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李老太可以作为两个孙子事实上的监护人的名义、以两个孙子为原告,向其儿子儿媳主张支付两个孙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