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系姐弟关系。被告王甲长期将其信用卡借由被告王乙使用。后因被告王乙无力偿还该信用卡账单,找到原告张某要求其帮忙偿还信用卡账单,原告张某在偿还信用卡账单后,要求二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案中,对于被告王甲是否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因王乙找张某偿还信用卡账单而在王乙和张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的还款责任应由王乙承担。王甲不应列为本案被告,王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信用卡登记卡主系王甲,其违反规定将信用卡借给王乙使用,存在过错,应对王乙因偿还信用卡账单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甲作为信用卡卡主应对王乙因偿还信用卡账单形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1.因王乙无力偿还信用卡账单,原告张某在被告王乙的请求下还清信用卡账单应认定为原告张某和被告王乙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乙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与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王甲将其信用卡借由王乙使用,等同于将其信用卡账户借由王乙使用,故王乙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无不妥。3.最高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王甲作为信用卡持有人违反信用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存在过错,其作为信用卡出借人应当对王乙就其信用卡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广大公民应遵守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