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员单独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商业险是否免赔?一种观点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为依据,认为增驾实习期内单独驾驶牵引挂车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故商业险免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是指初次申请驾驶证的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而不包含增驾实习期情形,故商业险仍应赔偿。
笔者认为,增驾实习期内商业险应当赔偿。理由如下:
一、实习期应当作不同类型的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三款规定“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因此,实习期应当区分为初次申领驾照和增加准驾车型两种情形。对于初次申请驾驶证的新手而言,因刚刚接触机动车对车辆性能、状况等了解较少,驾驶技术也较为低下,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而对于增驾司机而言,前期已经累积了大量驾驶经验,通过增驾进一步提升驾驶技术以适应更高级别车型的需要,因此增驾实习期的驾驶员技术与初次申请驾照实习期内司机不可同日而语。实习期的重要作用在于提醒增驾司机知晓自身驾驶技术仍需进一步打磨,须谨慎驾驶,实习期内“只看不驾”显然与实习期的功能相违背。
二、不同位阶法律规定冲突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但该条规定中的实习期仅指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未包含增驾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系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额外规定了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但从法律效力位阶与层次来看,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公安部部门规章的效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增驾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并非禁止性行为。
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从严审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相对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或者存在分歧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存在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故对相应保险条款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因此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应当较之其他免责条款更为“具体、明确、详尽”,即保险人应将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到底系何种含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在格式条款对“实习期”表述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作者单位: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