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中,经常伴生侵害其他人格权的行为。肖像使用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肖像的同时以虚假事实描述或者言语侮辱等行为,对权利人名誉进行侵害,侵权人应同时承担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某美容医院于2018年8月1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一篇,其中使用原告秦某肖像照片13张并在推文中发布秦某承认进行整容的内容,推文后半部分介绍了其公司的产品及价格、专家团队、咨询渠道等。原告秦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且该公众号内有营销和推广内容,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被告公开散布原告承认整容等内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属实,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原告作为公众人物,捏造上述事实确实会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