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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未明示身份且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应认定为经营者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6日|分类:经济仲裁 |832人看过

索某通过某业主群的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在徐某发布的商品链接中下单了“无印良品”床上四件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69元。到货后,索某发现所购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起诉要求退款退货及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帮卖商品,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且未向消费者明示自己身份性质,应认定为经营者。同时,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但徐某发布商品信息,并以“无印良品四件套”“国内正品授权”“因疫情滞留”等文字进行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群接龙微信小程序系新型线上销售商品平台。近年来,因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和疫情叠加的影响,微信群接龙团购商品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模式。这种模式在提振消费的同时,也带来消费者维权难题,其中,经营者身份认定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载明的经营者定义来说,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

本案中,徐某作为微信群接龙帮卖团长,以推广商品链接方式赚取佣金,具有销售行为长期性、销售货源不固定性、直接面向群成员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等特点,符合经营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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