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陈某在赌场赌博,输光了所带的所有钱,后向在场的李某借款,李某以现金的方式分几次向陈某出借款项共计30000元供其继续赌博。陈某当天出具借条,载明金额3万元,月息2分,并约定“利息按月足额支付,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之后李某经多次向陈某催要未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为赚取高额利息,在赌博现场先后分几次向正在赌博的张某出借30000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张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30000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李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问题,对双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审理法院已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但出借人并未参与赌博行为发生、进行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对借条约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具有明显促赌恶意,其出借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相当作用的,亦可认为其出借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对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