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实际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当校园欺凌侵害到你的人格权,你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有些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