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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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1783人看过

  来自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处理意见:根据《最高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主要理由: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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