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的惩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可以看出,“限高”的惩罚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失信”的惩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可以看出,“失信”的惩罚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孩子的影响:根据失信必限高,无论被执行人是被纳入失信名单还是被限制高消费,其子女都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这种惩罚只是限制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不能剥夺孩子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