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李某通过某银行手机客户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贷款,并于当日将该笔贷款转入刘某账户。后刘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刘某在偿还2020年、2021年两年银行贷款利息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又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刘某基于该合同取得的本金应当返还。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因李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但考虑到刘某明知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应当按照李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该判决作出后,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以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出借资金,有时会存在先由出借方向银行贷款,之后将资金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价的情况。但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若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后又转借给他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规避金融监管,增加了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可能性,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同时,若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构成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