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合同约定,依照合同约定。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买卖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就房屋面积变更的问题进行自由约定。法律关于规划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规划变更的要求,这样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就必须依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一)面积误差3%以内(含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属于合理的建筑误差范围,这样的误差并不会实际影响到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买房人必须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二)面积误差超出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或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1)买房人如果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比较大,已经超出了买房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也超出了建筑的合理误差范围,这个时候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又根据房屋实际面积是大于或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分为不同情况对待。
①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面积存在误差,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且该部分超出了合理的建筑误差范围,因此,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②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时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法律规定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是对出卖人的一种惩罚措施。这个惩罚措施主要是督促开发商严格按照设图纸进行施工,合理控制面积误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