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为有效。但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该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或置之不理;或者在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况。在劳动者举证不能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普遍认可劳动者在该劳动合同续订完成后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同时亦排除了其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为由,主张二倍经济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