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1条规定,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案件受理前和审理中,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
据此,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虽不成立,但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裁定中一并述明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及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