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间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不断出现,影响相邻近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日照和采光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妨碍类型,其虽然是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所产生的土地问题,但在性质上是对相邻建筑物权利人享受日照的基本权利的一种积极侵害。
《民法典》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四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有利生产的原则,强调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顾全大局,时刻把发展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尽量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别避免因行使相邻权而造成停工停产。一方在从事生产活动中,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方便生活的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尤其要充分保护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要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团结互助的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要坚持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实现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要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现状和先后顺序,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是纷繁复杂、包罗万象的,法律很难穷尽所有的相邻关系,只能对其主要内容加以规范。《民法典》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有法依法,无法依当地习惯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相邻关系的处理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第一,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有规定的,应依法处理相邻关系。第二,关于习惯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习惯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它具有普遍性和认同感,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行为规范。多数情况下,习惯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一旦习惯成为调整相邻关系的准则,则赋予了习惯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依照习惯作出的判决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实践也证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特定情形下甚至比法律的作用还要好,因此,《民法典》将习惯列为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对提高相邻关系的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