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419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要抵押权人初始行使抵押权的行为发生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内,人民法院就不能在后续抵押权诉讼中再简单以行使抵押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而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4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