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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是否能要求全部返还?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07人看过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大额钱款赠与“第三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夫妻一方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有妻/夫,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第三者”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第三者”需全部返还赠与。

第二种观点: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夫妻一方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另一方的财产给“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而夫妻一方转让自己的财产给“第三者”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只应当返还属于一半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认为: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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