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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团购物品送达小区后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由谁承担?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2日|分类:消费权益 |711人看过

     居民购买的商品经由生厂商、销售商或承运人送至约定的小区收货点后,此时,居民与商家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项下标的因出卖人完成交付从而风险移转至买方。

   1、因受托人过错致商品毁损、灭失。疫情防控因素影响下,购买商品的居民通常不能亲至收货点取货,一般委托特定多人收取商品后再行分别送至居民家中。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居民购买的标的为西瓜等重量大且易碎的物品,受托人搬运过程中一时失手致西瓜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居民购买的标的为蔬菜等易于腐败的生鲜商品,明知该情况的受托人仍将商品放置在阳光直射的高温地点并无理由长时间未予送达,则受托人将对商品的毁损、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致商品毁损、灭失。商品送达小区后,如被他人偷取或他人的其他行为导致毁损、灭失的,该行为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托取、送货的人如对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居民作为委托人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委托合同项下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此过程中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可考虑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因意外事件致商品毁损、灭失。商品送达小区后,如因大风、猫狗等动物抓拿而毁损、灭失的,一般由居民自行承担该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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