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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432人看过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二者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显然不属于遗产。

在审判实务中的处理意见:

观点一: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但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一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案处理,如庭审中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观点二: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继承案中对抚恤金、丧葬费应当一并处理。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问题,因抚恤金的发放的意义主要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在处理时应考虑各分配主体的年龄、劳动能力及被扶养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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