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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出售方因买方未能按约付款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买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3人看过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但如果存在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问题4.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如出卖人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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