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姆洗浴期间由于自己不慎受伤,并非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在案亦无证据证实雇主提供的洗浴设备存在设计或使用缺陷导致保姆摔伤,故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家庭雇工,指家庭事务由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完成,如家庭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工等;二是农民雇工,指雇请他人代为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如雇用农民耕种、放牧、饲养家禽等;三是承包人用工,如个人承包农村建房、家庭装修事项后分解任务,雇请他人代工。针对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民法典对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的适用前提,需是“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故判断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准确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前提。
在判断雇员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要求雇员主观上以雇主的授权或指示为基础,为雇主的利益而从事工作,客观上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这种主客观结合的判断标准合理划分了雇佣关系的范围,兼顾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过错归责原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均负有举证责任。其中,过错要件是过错归责原则的核心和基础。实务中,受害人对过错要件的举证常陷入困顿,这是因为过错为人的主观意识,其虽不能见,但表象于行为之上,并以行为检验其是否存在。因为行为是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只有主观上存在可非难性,才需对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既然过错是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相结合的概念,受害人在举证时可以将过错和违法行为一并举证。法院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依据“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作为标准,即判断一个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处于同样的情境下,是否会与行为人做出相同的行为,如有则行为人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