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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171人看过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方可,这就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做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因此,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即视为放弃。

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以及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证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均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据,对于一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存在一定困难;而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方式,也可能因为相对人的反对,从而无法证明已提出接受遗赠的事实及具体时间。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因此,在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为完成对受遗赠权的处分。

可以通过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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