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处的岗位具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2)劳动者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对岗位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经考核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且劳动者明确知晓该条件。既然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该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二、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由考核程序,以考核方式确定是否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并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有已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劳动者不认可解除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试用期过完了之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还是在于规范录用条件和收集有效证据证明。否则,一旦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