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故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仅享有请求出售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
在买受人对所买受的不动产权利保护与金钱执行债权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对正当买受人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之目的而设置的特别规则,该规则实质上是以牺牲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而确立的,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增加了被执行人和执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恶意串通逃避强制执行的道德风险。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买受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应当对与法定要件相关的事实从严审查、严格把握、慎重认定。
如买受人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则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也仅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的债权,而非物权期待权,买受人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亦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其无权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诉讼保全查封执行行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