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赡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并承担医疗费。
据此,子女不得以实现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以父母通过设立遗嘱排除了子女的继承权而不予赡养。另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是等价交换的,不能以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作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不得以此为由减免子女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