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77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规定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的行为不严重,只是一时照顾不周,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二,在程序上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能先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然后才能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程序上的要求。这条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轻易启动此项程序。此外,此条规定也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夫妻一方有精神残疾的,应根据病情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