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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841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统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本条的理解,如果约定试用期的用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再次与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调换其工作岗位、更换工种的,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初次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再次用工时约定试用期应该不在禁止之列。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即便是一次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无论是初次用工还是二次用工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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