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当房屋所有权人去世时,因房屋作为不动产,依法应当完成房屋继承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中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转移到继承人名下后,被继承人才享有对外出售的权益。如果被继承人想省略第一步的过户登记程序,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将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直接过户到购买方名下,这种跳跃式的处理方式,是不符合法律和不动产登记规定,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因此,当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去世时,必须先经过继承变更去名手续后,才能对外出售办理二次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