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涉及民法中“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问题。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于第三人家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夫妻之间平等权利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其一,代理的事务通常限于家庭日常事务,比如食物、光热、衣着等用品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教育、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其二,在紧迫情形下代理权推定,可做适当的扩张,比如为婚姻共同生活、某项决定刻不容缓,但一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或者取得另一方同意时,可推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日常事务以外事项的代理;其三,第三人无法客观上无法辨别一方是否有代理权,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责任,但因第三人无法辨别是否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故其配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例家具而言,虽系日常生活必须品,但高档家具价格高低差异较大,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但即使如此对于第三人家具厂商而言,要求其必须审查购买方是否具有家事代理权并要求提供证明,也实属苛求,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如果是高档汽车、高档手表,可能会被认定不属于必须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相对方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