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各地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彩礼,不能单纯的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彩礼是源于当事人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的出资,是寄希望于子女婚姻长久稳定的出发点。据此,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形仅包括下列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原则上,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彩礼,亦不存在返还一说: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