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微博、朋友圈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辱骂构成对他人的人格贬损,属于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公开侵害,名誉权作为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收到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现代社会主要传播媒介,网络侵权也是法律重点规制的对象。每个人都应该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遵纪守法、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