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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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与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一致,以何为准?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私人律师 |1006人看过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据此,当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不一致的,以何为准不能一概而论。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实际损失高于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则守约方可以主张以实际损失为准;若合同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则违约方亦可以主张适当调整。值得关注的是,守约方若主张按实际损失的,则应当举证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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