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10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定罪部分。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绑架罪欠妥,应定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为合适。
(一) 案卷证据显示,被告人薄XX在与朋友吵架之后,其本人在车上没有睡觉呆了一夜,在精神和肉体遭受严重折磨煎熬的情况下,产生了寻求发泄的心理和想法,便想找个女性揣摸泄愤,结果恰巧遇到本案受害的人,便乘周围无人之际强拉受害人上的车,后中止犯罪行为驾车逃跑。上述便是本案的基本案情。
(二) 《刑法》239年第条认定,绑架罪的三种形式是:1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的人;2.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本案案情均不符合上诉三种形式。其一,被告人不具有经济困难,经营游乐场收入较丰,被告人也无这方面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勒索财物的前提;同时,被害人及其父母(已离家出走多年)均非生活富裕之人,现还属于家庭比较困难人群,况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父母均素不相识,也不具备勒索的条件和可能,因此不符合第一种形式;其二,根据上述双方素不相识,更无积怨私愤深仇,也无需绑架被害人作为人质。因此,也不符合第二种形式。其三,根据上述,又加上被害人已是初一学生,并不是婴幼儿,所以也不符合第三种形式。另外,被告人在多次询问中均无涉及这三方面的主观意思表示,所以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根本不符合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三) 本案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符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就是为了揣摸猥亵被害人,实际犯罪行为中也采用了刑法规定的暴力手段,强制拉拽搂抱被害人上车,后中止。根据证据材料,首先,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也两次详细提问被告:只是想揣摸还是有别的意图?被告人也回答只是想揣摸,没有其他想法。而且被告人庭审中也一直坚持只是想揣摸,也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和目的非常明确。其次,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中,对犯罪行为的表述曾两次提到被告人对被害人欲实施猥亵,这是办案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初步定性。最后,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对被告人赔偿,取得谅解,无前科,属于初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或拘役。
三、扣押车辆发还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