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俊杰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经过: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4月认识,同年8月订婚,同年腊月二十四日举行结婚典礼,经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满酒钱8400元、衣服、金佛爷、金戒指款11000元、送亲戚礼品六家2000元、2015年腊月又给被告1000元,合计110400元。婚后被告拒不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有名无实。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等款1104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支赵反根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在与原告河南打工期间患有精神病症,要求原告承担被告的治疗费用。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诊断建议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报告单两份、脑电图报告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七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4月认识,同年农历八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经媒人赵反根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衣服款及三金款11000元,送彩礼时给被告六家亲戚礼品共计2000元,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典礼,2015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原告又给付被告满酒钱8400元,2015年腊月又给被告1000元,共计1104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正月初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等款110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自愿结婚,说明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尚处于感情的磨合期,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体贴,多进行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俊杰
审 判 员 黄舒琴
代理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