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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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沈阳市XX、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北XX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小翠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宋XX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北XX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终5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7年7月9日出生,XX,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XX,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龙山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北XX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丹景XX。
负责人:陈XX,主任。
原审第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XX。
法定代表人:谷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XX,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丹景XX号。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XX,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杜XX,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XX,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审第三人:刘XX,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XX,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审第三人:肖X,男,1986年1月4日出生,XX,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审第三人:张XX,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XX,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审第三人:张XX,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XX,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刘XX、宋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北XX社区居民委员会、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XX公司、杜XX、刘XX、肖X、张XX、张XX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判令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撤销北XX发布的《关于沈阳市于洪区一米阳光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向北XX四期业主宣布沈阳一米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组件失败,解散筹备组;3.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述称,我们有很多地方没有参与。我们到社区看了些材料,发现我们整个选举过程做的不对。我们2016年8、9月份向街道提出了撤销申请,街道社区当时同意让我们参与,是筹备组其他成员不同意,当时还签订了表决文本,但是我方没有看到。走票过程我们没参与,开票那天我们去了,当时有说是本人签字的,有说电话拍照的,但是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必须要本人签字才算数。我们当时也提出了此次选举不合法,但是还是把结果张贴出去了。2016年12月份给社区和街道又发了快递,但至今没有结果。
沈阳XX公司述称,我们物业经过沈阳市XX办招投标2013年接管的XXX。2016年成立了业主筹备委员会,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要选举业委会时,业委会的业主把我方和开发商取消了,不让我们参加投票选举,当时我方投的反对票,业主是赞成票。在没有社区监督下,业主自动组织唱票,租赁的用户当时也签字了,当时有的业主也找到了物业反应投票不真实,但是我们无法管理这一块。
杜XX述称,对宋XX和刘XX的业主身份进行质疑,不知道是否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就算签订了合同也不一定是合法的备案合同。只有拿出备案合同才能证明其主体资格。我们没有违规,如果选举违规请求上诉人拿出证据。上诉人所说的选举问题,但是其没有任何证据。
刘XX述称,同杜XX意见。
刘XX、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撤销北XX发布的《关于沈阳市于洪区一米阳光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向北XX四期业主宣布沈阳一米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组件失败,解散筹备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符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原告刘XX、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为主委员会的职责。”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根据以上规定,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北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应由所在地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管辖,所在地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管辖行为亦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韩XX
代理审判员  史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柠檑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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