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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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签收催收通知书的能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吗?

发布者:杨宝潮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538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

涉催收通知书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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