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邓某系恋人关系,但二人分手后,卓某要求邓某退还彩礼钱,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卓某用菜刀砍中被害人邓某头部并致其死亡。
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认真审查,认定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变了侦查机关定性,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及量刑。被告人卓某不服上诉,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或杀人时,很多案件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本案,卓某从侦查机关到开庭审理,一直否认杀人的故意,声称只想伤害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卓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意见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对伤害结果的故意,而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对死亡结果并不积极追求。
卓某的行为究竟是想伤害邓某的身体?还是积极追求邓某的死亡?在实践办案中,一般通过客观证据反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承办人从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犯罪起因、是否积极救助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判断,认为卓某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作案工具看:卓某使用的作案工具为菜刀。该刀全长37cm,刃长23cm,刃宽11.2cm,柄长14cm,柄宽3cm,铁把两侧贴附固定有木片,主要部分均为铁制,手感沉重,十分锋利,一旦对人使用,必定具有重大杀伤力。卓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凶器的杀伤力是能够认识的,
从打击部位看:卓某用刀所砍击的是邓某的要害部位——头部左耳上部。卓某在选取工具和砍击被害人时,明知而且应知拿刀砍向人头必会会危及和剥夺他人生命。
从打击力度看:卓某所用力度较大。首先,卓某的行为是一刀致命。仅此一刀,邓某出血不止,便当场爬在桌子上,失去意识,丧失反抗能力。其次,从伤口来看,尸体鉴定、手术记录均显示:这一刀导致在被害人头部左侧形成了长约20cm的不规则伤口......甚至将被害人左侧耳朵及颞骨砍下,耳朵仅剩皮肉相连,创口深达颅腔内部。以上,足以证实卓某当时砍伤邓某的力度较大。
从犯罪起因看:卓某和邓某二人已分手,卓某因此心生愤怨,产生报复心理,扬言要和邓某讨说法,专程跨越几千里来到被害人所在地,二人对退还彩礼钱数额协商未果,卓某起身从店内厨房走去拿菜刀向被害人头部砍去。
从实施积极救助方面看:卓某在伤害邓某后,扔下作案工具菜刀逃跑,并没有抢救被害人、也没有报案,也可以看出卓某对邓某的死亡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综合上述几方面看,卓某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选择菜刀砍击邓某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完全能够认识到会造成邓某死亡的后果。卓某砍击邓某头部时将邓某的耳朵及颞骨都砍掉,所用力度非常之大,事后更没有积极救助被害人。更加能证实卓某对邓某的死亡是积极追求的,并非其辩解。卓某行为已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卓某最终也因犯故意杀人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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