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专业律师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杜凯律师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因为其后果有很大不同。敲诈勒索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而抢劫罪则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抢劫,哪怕是一元钱,都构成抢劫罪。
同时,因为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都是为了得到财物,并且是采用了威胁的办法,所以在现实案件中,很容易混淆。
以下,杜凯律师将从司法实践经验角度将两个罪名区别整理分析如下:
1、两个罪达到的胁迫、威胁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两罪胁迫的内容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内容是只能是当场立即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内容则十分广泛,包括能够引起他人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如揭发隐私、毁坏财物、诋毁名誉、侵害其亲属。抢劫罪的胁迫具有当面性,即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威胁。敲诈罪的胁迫不要求具有当面性,行为人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甚至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
抢劫的胁迫内容具有实现的当场性,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胁迫的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则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当然非暴力的内容是可以当场实现的,如当场侮辱。从本质上来讲,两罪胁迫手段精神强制程度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达到了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行为人以此方法使被害人不得不交付财产以保全自己的人身利益,行为人在利益的权衡中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但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在受到精神强制之后,还是有选择余地的,交付财产具有相当的意思表示因素。
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采取的暴力措施程度不同
等行为都可以使用暴力,但两罪的暴力程度是不同的,差别在于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暴力程度是判断两罪的实质因素,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交付财产的行为,也应认定抢劫罪。我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但被害人为了摆脱纠缠而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量刑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
多次敲诈或敲诈多人的;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敲诈的;敲诈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敲诈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后果的等。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5、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6、使用手段和达到取得财物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是为了达到使他人产生内心恐惧的目的,但是敲诈勒索是受害人达到的“不敢反抗”并没有对其人身造成现实的紧迫的不能反抗的程度,交出财物更多是受害人内容的恐惧。
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现实的,直接的,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
综上:对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来分析,可以电话或微信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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