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税费未约定如何承担2022
---杜凯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过户相关费用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在《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售房协议》等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未就房屋买卖过户相关税费进行约定,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税费,而不能按照单方不能举证证明的所谓“交易习惯”由买方全部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真实案件法院对于未约定过户费用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合同约定,涉案房屋转让价款(********元)含更名费、备案登记费等,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及预付款,被告既未按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在约定期限内到房管局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在和开发商结算完房屋尾款后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及按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办理在原告名下,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被生效的(20**)*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并判决由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涉案房屋需过户给被告,因此产生的过户费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房屋过户费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过户费数额以本院查明的数额60000元确定判决支付。对被告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未约定过户费由谁承担,按照交易习惯该过户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裁判结果应当由原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案例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收取了被上诉人支付的定金10万元,并随之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录音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将余款70万元拿到了上诉人家中,说明被上诉人并无恶意拖延付款义务的情形。被上诉人未能将余款70万元支付给上诉人从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被上诉人,涉案买卖合同在合法有效且可以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本案亦无其他证据显示存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并无不当,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过户费的承担方式,对合同未约定的过户费判令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