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容易把“不认为是犯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混为一谈,甚至笼统理解成“不用坐牢就等于没事”。但在我国刑法体系当中,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定性,最终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个人档案、犯罪记录以及亲属政审影响,存在非常明显的鸿沟。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作出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规则的本质是法律直接否定犯罪的成立。该行为自始就不属于犯罪,司法机关最终给出的是无罪结论。
而《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前提已经确认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行为人施加刑罚。简单概括,这是一份有罪的评价,仅仅免除实刑、罚金等刑事惩罚手段,犯罪的定性并没有被消除。
现实当中不少普通人会产生误解,觉得两种结果最后都没有关押服刑,效果大体相同。但犯罪记录查询的相关规范已经划出清晰界限:只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作出有罪确认,才会产生犯罪记录;没有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全部情形,法律上一律视作无罪。
套用这条规则就可以分清两种结果的实际影响。如果案件最终结论是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法律层面的无罪,个人不会留存犯罪记录,正常可以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判决书载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份文书本身就是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当事人会留存对应的犯罪记录,原则上无法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也正是基于这一区别,当直系亲属拿到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之后,子女报考公务员的政审,就会出现相应的风险。
按照现行《公务员录用规定》,政审考察的核心对象首先是报考者本人,核查本人思想品行、日常遵纪守法状况。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岗位,考察范围主要局限考生自身。父母即便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记录,通常不会直接造成子女政审不予通过。
但政审标准会随岗位性质收紧。公检法、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军队类招录,属于政审的特殊从严序列,审查范围会拓展至主要家庭成员的过往违法犯罪情况。
在公安人民警察招录政审的实务口径中,家庭成员存在故意犯罪记录,属于重要的负面参考情形。而免予刑事处罚本身属于已经成立故意犯罪,只是免除刑罚。目前实务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硬性细则直接写明该类情形是否必然淘汰考生,招录审查机关在此处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份裁量空间,落到报考人的身上,就是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普通岗位或许能够顺利过关,但如果目标是军警、政法类特殊岗位,直系亲属一份“有罪但免罚”的判决书,就有可能成为政审环节的阻碍。
【律师提醒】
区分两份法条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先看是否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不认为是犯罪=无罪,无犯罪记录;免予刑事处罚=有罪,留存犯罪记录。不要被“不用坐牢”这一表面结果迷惑。
直系亲属存在免予刑事处罚记录,不等于子女考公直接报废。普通岗位风险较低;军警、公检法等特殊岗位存在不确定风险,报考前可以尽量查阅对应招考公告,必要时提前咨询招录主管单位,预估审查风险。
已经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如果本身对有罪认定存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也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尝试推翻有罪定性,仅依靠“免罚”本身,并不能自动抹除已经生成的犯罪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