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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坐庄、背后有老板的庄家定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次举报

全国坐庄、背后有老板的庄家定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基于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分析

“全国坐庄、背后有老板”的情形,一般不能只看“坐庄”两个字就定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关键要看:这个“庄家”是不是在老板搭建的赌博平台里承担规则设定、资金结算、招揽赌客、持续运营等核心功能。如果是,通常按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理;如果只是临时召集熟人、自己参赌并抽头,缺乏对赌局的经营性控制,则更可能按赌博罪处理。

一、判断思路:看“平台经营”还是“临时聚赌”

对这类案件,可以围绕四个问题审查:

1. 赌局是谁搭建的?  

  如果老板提供微信群、赌博网站账号、赔率、结算通道,庄家只是在其规则内接单、坐庄、结算,通常说明存在一个稳定运营的赌博平台。

2. 庄家是否只是“接单员”?  

  如果庄家长期接受不特定赌客投注,按老板设定的赔率抽水、返水、结算,即便不出资,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链条中的关键环节。

3. 赌客是否特定?  

  若参赌人员多为亲友、熟人,临时组局,封闭性强,更倾向赌博罪;若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人员可加入、可替换,更倾向开设赌场罪。

4. 是否持续经营?  

  偶尔组织、临时抽头,通常更像聚众赌博;长期建群、固定赔率、稳定结算、反复抽水,则更符合开设赌场的经营性特征。

二、相关裁判规则与案例

1. 洪某某等人微信群案:微信群内长期组织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号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根据竞猜网站开奖结果赌博,设定规则,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

该案中,团伙有出资人、财务管理、纠纷处理、后勤等分工,微信群24小时运转,每日赌注累计数十万元。即使部分人员不是“最终老板”,只要参与组织管理、资金结算、招揽赌客,就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

2. 谢某某等人微信群案:持续控制管理微信群赌博,也定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号确认: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等方式持续组织赌博的,属于开设赌场。

这类案件说明,网络空间也可以构成“赌场”。坐庄者如果长期在群内接单、结算、抽水,并非临时聚赌,通常不宜降格为赌博罪。

3. 于某开设赌场案:利用赌博网站账号代理投注,坐庄也定开设赌场

于某通过微信群接受报号,再利用多个赌博App账号进行投注操作,组织“六合彩”类赌博并获利,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该案对“背后有老板、前台坐庄”的模式很有参考价值:即便庄家使用的是上级提供的赌博网站或App账号,只要其长期接受投注、组织多人赌博、参与结算获利,就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4. 王某、李某旋案:同一人两种模式,分别定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显示:王某在家中设赌具、招揽周边多人参赌,安排望风、维持秩序,抽头渔利约32万元,二审改判开设赌场罪;李某旋后来临时借用瓦棚、民房,小范围邀约熟识赌友赌博,抽头渔利约7万元,认定为赌博罪。

这说明,“坐庄”“抽头”并不必然等于开设赌场罪。若只是临时召集熟人、场所不固定、缺乏对赌局的经营性控制,仍可能认定为赌博罪。

5. 闪某招流动赌场案:场所流动不等于不定开设赌场

最高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中,闪某招等人开设流动赌场,虽频繁更换地点,但组织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对赌博活动形成严密管控,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这一规则对“全国流动坐庄”的情形尤其重要:即使没有固定实体场所,只要赌博规则、结算方式、人员组织、获利模式稳定,仍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三、对“坐庄者”的定性结论

对于“背后有老板、前台坐庄”的情形,定性应当结合庄家在赌博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判断。如果老板提供赌博平台、账号、赔率或结算通道,庄家长期接单、结算、抽水,通常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因为其已属于赌博平台运营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若庄家还掌握赌客资源、发展下线、代理投注,具备代理、招揽和控制管理特征,也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逻辑。相反,如果只是临时组织熟人赌局,自己参赌并抽头,缺乏经营性、持续性和开放性控制,则更可能认定为赌博罪。对于仅从事端茶、清洁、普通望风等辅助劳务且未分成的人员,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但如果从事资金结算、坐庄、管理并参与分成或领取高薪,则与赌场经营深度绑定,通常应按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理。

四、辩护审查要点

办理这类案件时,建议重点核查:

1- 庄家是否参与规则制定、赔率设定、资金结算;

2- 赌资是否进入老板或平台控制账户;

3- 庄家获利方式是固定工资、劳务费,还是抽水、返水、分红;

4- 参赌人员是否不特定、可自由加入;

5- 赌博活动是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6- 庄家是否只是临时受雇、作用有限、未参与分成。

如果证据只能证明其临时组织熟人赌博、抽头数额有限、未形成稳定经营平台,可以从赌博罪或从犯、情节显著轻微方向辩护;如果其长期坐庄、结算、抽水,且依托老板平台持续运营,则更稳妥的辩护空间通常在从犯地位、获利数额、赌资认定、自首退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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